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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2022/06/06 10:16  点击:[]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文件

川警院〔202233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1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校园新媒体审批表

附件2.校园新媒体信息变更表

附件3.校园新媒体年度审核表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226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园新媒体管理,增强新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促进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指以学院或院属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团体等为主体建设运营的各类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B站、视频号、今日头条、快手、小程序及自主开发、外包开发或第三方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

第三条 新媒体平台是重要的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新媒体平台主办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加强对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掌握运用网络传播规律,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共同构建新媒体矩阵,形成良好宣传氛围,助力学院高质量发展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校园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坚持“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各级新媒体平台主办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归口新媒体的运行管理,包括建立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机制,落实工作队伍等。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新媒体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核考评学院各级各类新媒体建设运营状况。同时,负责“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官方微信、微博和学院层面其他新媒体等一级平台的建设运营。

第六条 院属各部门微信、微博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部门下属机构、组织、团体等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 建立认证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

创建一级新媒体平台,由院办公室负责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各部门创建二级新媒体平台,须填写《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表》,由院办公室负责审批;各部门下属机构、组织、团体等创建的三级新媒体平台,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必须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若出现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或平台关停、注销等情况,须填写《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新媒体信息变更表》,报学院办公室审批备案。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并运营的校园新媒体,须在本办法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院办公室补交审批表。

第八条 建立新媒体年审制度。

院办公室负责对校园各级新媒体平台进行年审。各级新媒体主办主管部门须填写《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媒体平台年度审核表》,并于每年12月报院办公室。未通过年审的平台不得再运行。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

在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时,各级新媒体须以国家官方媒体或学院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在涉及学院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宣传活动时,各级新媒体须在院办公室统筹安排下进行,形成良好宣传矩阵效应,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在涉及学院突发危机或敏感事件时,根据学院党委安排部署,以学院一级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统一口径发布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司法信息管理系负责为校园新媒体的综合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支持。各级新媒体平台涉及提供校内数据服务或展现网站内容的,须按学院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 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须在学院一级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

1.学院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司法部、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有关政策和规定;

2.上级领导参加学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

3.学院班子成员参加学院及系部有关会议、活动等;

4.学院新闻资讯、重大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成就等;

5.学院制定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解读;

6.学院教学改革、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团学活动、科研培训等有关重要信息;

7.学院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等。

(二)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认定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三)凡涉及上级单位要求转发、刊发的信息,各级新媒体平台根据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转载。

第十二条 校园新媒体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初审、审核、审批”三审制度。在校园一级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稿件撰写者进行校对初审,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院办公室管理人员统一操作发布。二、三级新媒体平台由主管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发布。各主办主管部门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内容,若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的,责令其主办主管部门立即整改;若因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校园新媒体的;

(二)发布内容出现有害或敏感信息、有关重要政治内容表述不当、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庸俗化媚俗化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等情况的;

(三)权威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有误,传递政策精神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账号名称和开设认证信息不规范的;

(五)账号内容超过2周未更新,信息与本部门关联度不大的;

(六)粉丝数量少、影响力小、存在必要性低的;

(七)信息内容编辑有差错,出现错别字、图文不符等情况的;

(八)因未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或未及时处理相关问题,造成学院或师生名誉受损的;

第十四条 以学院师生员工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或传播内容涉及学院有关工作事务的各类媒体平台,如QQ群、微信群、钉钉群、聊天室等,纳入创建人所在部门自主管理。所发内容不得违背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新媒体账号不得发布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 涉及工作秘密的;

11. 涉及个人隐私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发布涉密信息。主办主管部门为信息保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发布内容的保密审查;院办公室负责对学院一级新媒体平台保密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提升版权意识,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转载或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字体、视频和音频)。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除需取得授权外,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内容及标题,并应为著作权人署名和注明作品来源(如转载的作品来自网络,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网址链接或网站名称)。

第十八条 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安全意识,定期修改账号密码并维护好终端环境安全,确保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媒体平台管理运营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组织、团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构建规范、科学、完善的新媒体管理运营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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